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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通知公告
  • 【政策】成都服务贸易协会转发市人社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安家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社局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安家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01-17

    2018

  • 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发文,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日
    11-27

    2017

  • 『政策』财政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财政部网站11月10日消息,为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文如下: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日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来源:财政部网站)
    11-10

    2017

  • 【政策分享】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各服务贸易企业:     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展,根据文件——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开展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成商务发【2017】118号)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申报截止日期:10月25日     材料递交:材料一式两份交到所在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附  资金申报指南
    10-13

    2017

  • 【行业资讯】成都高新区出台26条政策 设立3亿元协同创新基金

    9月11日,成都高新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共26条。    政策提出将设立3亿元协同创新基金,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并将给予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2亿元支持, 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提升企业研发、 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成都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徐富艺表示,此次出台的政策致力于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进一步激发区域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区域创新驱动力,推动成都高新区建设国际创新创业中心,并助力成都打造中国西部科技中心。 设立3亿元协同创新基金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提出,将引入社会资本,设立总规模不低于3亿元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高校院所人员在成都高新区创立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政策明确,对高校院所通过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将给予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创新创业企业补贴。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出让方与创新创业企业受让方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的,给予出让方、受让方一次性补贴。出让方转让所持受让企业股份的,也将获得一定补贴。对以许可方式使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将给予创新创业企业承租方最高100万元补贴,给予高校院所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出租方最高50万元补贴。帮助高校院所向创新创业企业转移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将获最高100万元补贴。    此外,对近三年以内,在成都高新区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科技前沿项目研究、联合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的博士及以上人才,将给予最低100万元、最高500万元支持。最高2亿元支持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此次出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将大力支持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并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设立境外机构,支持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政策提出,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将给予最高2亿元的建设启动经费补贴。同时,根据协同创新平台专职科研人数、每年转化科研项目数量的不同,划分三个等级,每年给予最高200万、500万、10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    政策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载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每成功转化一项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将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最高200万元。    与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成都高新区企业,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通过并购方式引进境外科技企业的成都高新区企业,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    政策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品牌优势、规模实力或者市场基础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的企业,最高可获350万元奖励;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销售分支机构的企业,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    同时,对于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区内企业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并且成功转化的,给予提供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机构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局长缪晓波说:“此次出台的政策注重促进企业研发能力、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升,重点聚焦在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政策明确,将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专业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筛选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培育,给予入库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评定,给予认定企业最高50万元资助。对成都高新区新注册或备案的专业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最高20%的比例给予补助,重大攻关项目支持金额最高达500万元。支持企业引导科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参与企业创新研发,确定达成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项目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鼓励企业申报或引进研发创新平台,成功申报或新引进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贴;成功申报或引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补贴;成功申报或新引进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将研发机构从企业母体中分离,并在成都高新区完成独立法人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还将获得最高50万元启动经费。    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照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可获500万元;成都高新区科技型企业自主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单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最高可获100万元补贴;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企业,获得较高科技成果评价的,给予1万元奖励。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聚集区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政策明确,在菁蓉国际广场7号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聚集区,对入驻服务集聚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平台,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入驻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给予前三年房租全免优惠、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成都高新区是西部首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也是全国第六个、西部首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政策提出,对入驻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核心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前三年房租全免优惠和一次性装修补贴;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补贴;对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给予资金奖励。同时,在成都高新区开展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可获150万元奖励。获国际、国家、省、市资质认定的成都高新区科技服务业企业,也将获得资金奖励。    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并给予金融机构资金奖励。对为成都高新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对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给予资金补贴。    同时,对获国家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奖等科技创新奖项的成都高新区企业,给予承担单位或第一专利权利人相应资金奖励。对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实施专利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企业获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胜诉或和解的项目、专业园区及行业联盟等建设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举报投诉工作站等,分别给予相应资金奖励或经费补贴。 (来源:成都自贸试验区,中国日报)
    09-13

    2017

  • 投资、贸易、绿卡……这些对外开放的好政策不容错过

           “中国推进改革的过程,需要外资、外商、外国智力的参与。”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这样说。今年以来,国务院公布了一大波利好政策,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想在中国搞投资?做贸易?要创业?来留学?这些好政策等着你——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1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债券市场融资。 详细阅读>>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7月28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 详细阅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http://www.gov.cn/xinwen/2017-06/28/content_5206424.htm 到一个窗口办事,外商开办企业更便利7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创新政府管理,加快推动涉企证照登记和备案的各类信息整合至营业执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对内外资企业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新增7个自贸区 3月,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自此,自贸区“大家庭”又添了7位新成员。国务院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推动国际交通物流通道建设;提高国际产能合作能力;努力在自贸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新版负面清单比2015减少10个条目、27项措施。 详细阅读>> 《中国(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http://www.gov.cn/xinwen/2017-03/31/content_5182442.htm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推动国际贸易合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促进贸易便利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5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要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按标准版统一要求,年底前实现全国所有口岸全覆盖。在今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到,要推动“单一窗口”,把体制内部很多分管部门合并成一个窗口,简化企业在通关过程当中的手续。 “单一窗口”是国际贸易便利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反馈给申报人,大大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截至7月21日,共有天津、浙江、福建、广东、重庆、陕西、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贵州和新疆共13个省(市、自治区)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方便外国人在华工作生活 “两证”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4月1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随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由原申办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改为统一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未来,在华长期工作的外国人持有的新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还将实现一人一码、终身不变,动态管理记录其工作管理、服务、信用记录等情况。新版“中国绿卡”含金量进一步提升4月,公安部印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此次证件便利化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将现行证件名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更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进一步突出身份证明功能;调整样式向身份证靠拢,便于社会接纳和认知;参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嵌入芯片,实现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进行机读识别。 详细阅读>>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启动 http://www.gov.cn/xinwen/2017-04/17/content_5186501.htm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创业奖励……一个都不能少7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在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证件程序,开展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一卡通”试点。外国留学生创业凭高校毕业证等可申请居留许可。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和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同等享受当地公共服务。来源:中国政府网
    08-17

    2017

  • 利好消息!最高亿元支持,3年免费公寓…成都高新区出台“新经济政策十条”

    成都召开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 布局支持新经济发展。 作为成都市创新创业的主阵地, 成都高新区今日公布了 中西部首个促进新经济发展政策! 重磅!! 《成都高新区 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 ▶支持对象: 支持一切符合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方向和潮流的新经济企业或新型组织。支持对象的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主要内容: 明确新经济企业创办,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价值、新型组织,新经济企业开展国际成果转移转化,新经济企业拓展市场等将获得支持。 ▶亮点“福利”: ①提供创业启动资金: 成都高新区将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 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②免费提供创业公寓: 为新经济企业无房员工免费提供 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公寓。 ③最高1亿元的支持: 对高端人才等在高新区设立新兴组织, 将以各种形式给予新型组织最高1亿元支持。 抢抓新机遇,培育新经济创新主体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创办新经济企业▼ ●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00平方米以内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3年房租补贴或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众创空间工位。 ●为新经济企业免费提供3年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 ●为新经济企业无房员工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公寓。 ●给予新经济企业连续3年每年5万元以内的宽带流量使用补贴和每年20万元以内的云资源使用补贴。 ●对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支持高端人才和机构创建新型组织▼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500强企业、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成都高新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实验室等新型组织,以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贴息贷款、股权投资、人才激励等形式给予新型组织最高1亿元支持。 把握新趋势,精准支持新经济发展 支持以新技术为核心的 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等发展▼ ●对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无人机等新技术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于重大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建设数字化工厂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补贴。 支持以新模式为支撑的 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发展▼ ●对新建并经认定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对采用分享创新资源、生产能力、生活服务等服务模式企业,以创新信用券形式按照服务总金额的5%—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支持以新业态为特征的 跨界经济、融合经济等发展▼ ●支持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改造为“互联网+”企业,对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对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对实现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的精准医疗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采购区内精准医疗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成都高新区医疗机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支持以新价值为导向 的IP经济、结算经济等发展▼ ●对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分别按照IP收入的1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 ●对受让IP技术转移的企业,按照技术转化合同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按照资金结算总额的5%给予各类结算中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强化新供给,释放新经济发展活力 支持新经济企业开展国际成果转移转化▼ ●对每获批1项PCT发明专利(美国、欧洲、日本)的新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对企业标准被认定为国际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利用购买的PCT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新经济企业拓展市场▼ ●对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对被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且保留法人资格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占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新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优先将新经济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成都高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成都高新区将聚焦供给侧的关键环节,制定出台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人才优先发展等政策文件,通过精准化、组合型的政策供给,释放新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新经济快速发展,打造形成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新经济产业体系。 延伸阅读1-5月,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势迅猛,实现产业增加值209.8亿元,同比增长23.6%。创新创业、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成都高新区在中西部持续引领,科技型企业超1.3万家,创客人数达10万人,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等领域涌现出一批高成长企业,为新经济发展打好了“创新基石”。 消息来源:成都高新
    07-03

    2017

  • 市商务委召开2017服务贸易政策暨统计工作培训会

           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政策宣传,做好2017年项目资金申报,同时安排部署全年的统计数据上报工作,6月30日成都市商务委召开2017服务贸易政策暨统计工作培训会。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近200余人参会。   会上,服务贸易处详细解读了2017年度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发展项目资金支持政策,分版块对申报条件、支持范围等进行了强调,要求参会企业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充分领会申报要求,严格把控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相关技术人员对资金管理平台和网上申报的流程进行了演示和说明,服务贸易协会接合实例对服务贸易企业直报系统相关统计数据的填报进行了培训。参会企业认真学习,踊跃提问,最后的现场答疑环节深受企业欢迎。      “  在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和成都自贸试验区双重优势的叠加下,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将推动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扩大成都自贸试验区和全市服务贸易规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增强服务出口能力,提升“成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07-01

    2017

  • 紧急通知!2017年度成都市“支持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政策培训会

    紧急通知!紧急通知!紧急通知!2017年度成都市“支持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政策培训会。 专题解读服务外包与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政策、网上申报实操演示、服务外包与服务贸易统计介绍。一、会议时间 2017年6月30日(周五)上午9:30 (9:00开始签到) 二、会议地点  天府软件园C1大会议室 三、要求 每家企业参会人员限定在2人联系人:曾芸芸  魏静 联系电话:85333669  86935965 邮箱: zengyunyun@cdcass.org.cn             weijing@cdcass.org.cn             weijing@cdcass.org.cn
    06-29

    2017

  • 独家产业政策划重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成商务发〔2016〕152号)、《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成商务发〔2016〕153号)文件要求,将于7月1日启动2017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具体文件参照《关于做好2017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成商务发〔2017〕3号)文件执行,其中“支持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项目在此批次申报。 支持对象申报《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单位应为成都市所辖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研究咨询机构等;被“成都信用”网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7月20日,项目执行时间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申报项目需在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统一填写并上报。网址: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具体要求1支持平台建设项目(1)支持标准 对已建成或阶段完成的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公共培训服务、信息安全平台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项目,按照各细分类型不超过2个项目的原则择优选取。对新建平台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的30%部分,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补贴;对已建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的25%部分,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的补贴。对同一平台项目的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开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机构;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服务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注册并如实填报业务数据、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3)申报材料 (3.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验收报告或阶段性验收报告和相关合同复印件; (3.2)费用支出明细清单,相关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等; (3.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7432支持市场品牌推广项目(1)支持标准 对签订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合同或签订有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内容的总项目合同(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业务内容及金额)的企业,参照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按项目所属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完成的服务外包实绩给予市场品牌推广支持,服务外包累计完成金额达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参照服务外包项目的标准予以奖励。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开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机构;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服务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注册并如实填报业务数据、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3)申报材料 (3.1)加盖公司鲜章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外文合同或协议应附中文翻译件)、外汇收入申报单、银行结汇水单复印件(离岸业务)或银行入帐单复印件(在岸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汇总表(自拟,包括序号、合同号、合同金额、执行金额及总金额等信息); (3.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3)其它相关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743  
    06-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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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 节日祝福|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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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5月01日
  • 关注| 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6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服务消费和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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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4月28日
  • 关注| 成都入选国家级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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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4月28日
  • 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请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二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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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4月17日
  • 展会通知| 关于2026年德国柏林国际轨道交通技术展览会的组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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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4月07日

最新政策

  • 政策解读| 从“保货物”到“保服务”:出口信用保险赋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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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4月02日
  • 政策申报| 《成都市商务局 2025 年度支持商贸企业提质提能措施》申报审核工作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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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3月04日
  • 资讯| 修订版《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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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2月28日
  • 申报 | 2026年度“四川海聚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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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1月27日
  • 申报| 成都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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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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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好地推动成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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