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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通知公告
  • 利好消息!最高亿元支持,3年免费公寓…成都高新区出台“新经济政策十条”

    成都召开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 布局支持新经济发展。 作为成都市创新创业的主阵地, 成都高新区今日公布了 中西部首个促进新经济发展政策! 重磅!! 《成都高新区 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 ▶支持对象: 支持一切符合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方向和潮流的新经济企业或新型组织。支持对象的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主要内容: 明确新经济企业创办,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价值、新型组织,新经济企业开展国际成果转移转化,新经济企业拓展市场等将获得支持。 ▶亮点“福利”: ①提供创业启动资金: 成都高新区将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 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②免费提供创业公寓: 为新经济企业无房员工免费提供 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公寓。 ③最高1亿元的支持: 对高端人才等在高新区设立新兴组织, 将以各种形式给予新型组织最高1亿元支持。 抢抓新机遇,培育新经济创新主体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创办新经济企业▼ ●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00平方米以内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3年房租补贴或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众创空间工位。 ●为新经济企业免费提供3年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 ●为新经济企业无房员工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公寓。 ●给予新经济企业连续3年每年5万元以内的宽带流量使用补贴和每年20万元以内的云资源使用补贴。 ●对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支持高端人才和机构创建新型组织▼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500强企业、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成都高新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实验室等新型组织,以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贴息贷款、股权投资、人才激励等形式给予新型组织最高1亿元支持。 把握新趋势,精准支持新经济发展 支持以新技术为核心的 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等发展▼ ●对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无人机等新技术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于重大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建设数字化工厂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补贴。 支持以新模式为支撑的 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发展▼ ●对新建并经认定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对采用分享创新资源、生产能力、生活服务等服务模式企业,以创新信用券形式按照服务总金额的5%—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支持以新业态为特征的 跨界经济、融合经济等发展▼ ●支持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改造为“互联网+”企业,对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对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对实现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的精准医疗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采购区内精准医疗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成都高新区医疗机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支持以新价值为导向 的IP经济、结算经济等发展▼ ●对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分别按照IP收入的1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 ●对受让IP技术转移的企业,按照技术转化合同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按照资金结算总额的5%给予各类结算中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强化新供给,释放新经济发展活力 支持新经济企业开展国际成果转移转化▼ ●对每获批1项PCT发明专利(美国、欧洲、日本)的新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对企业标准被认定为国际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利用购买的PCT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新经济企业拓展市场▼ ●对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对被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且保留法人资格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占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新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优先将新经济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成都高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成都高新区将聚焦供给侧的关键环节,制定出台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人才优先发展等政策文件,通过精准化、组合型的政策供给,释放新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新经济快速发展,打造形成特色突出、竞争力强的新经济产业体系。 延伸阅读1-5月,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势迅猛,实现产业增加值209.8亿元,同比增长23.6%。创新创业、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成都高新区在中西部持续引领,科技型企业超1.3万家,创客人数达10万人,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经济等领域涌现出一批高成长企业,为新经济发展打好了“创新基石”。 消息来源:成都高新
    07-03

    2017

  • 市商务委召开2017服务贸易政策暨统计工作培训会

           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政策宣传,做好2017年项目资金申报,同时安排部署全年的统计数据上报工作,6月30日成都市商务委召开2017服务贸易政策暨统计工作培训会。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近200余人参会。   会上,服务贸易处详细解读了2017年度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发展项目资金支持政策,分版块对申报条件、支持范围等进行了强调,要求参会企业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充分领会申报要求,严格把控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相关技术人员对资金管理平台和网上申报的流程进行了演示和说明,服务贸易协会接合实例对服务贸易企业直报系统相关统计数据的填报进行了培训。参会企业认真学习,踊跃提问,最后的现场答疑环节深受企业欢迎。      “  在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和成都自贸试验区双重优势的叠加下,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将推动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扩大成都自贸试验区和全市服务贸易规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增强服务出口能力,提升“成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07-01

    2017

  • 紧急通知!2017年度成都市“支持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政策培训会

    紧急通知!紧急通知!紧急通知!2017年度成都市“支持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政策培训会。 专题解读服务外包与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政策、网上申报实操演示、服务外包与服务贸易统计介绍。一、会议时间 2017年6月30日(周五)上午9:30 (9:00开始签到) 二、会议地点  天府软件园C1大会议室 三、要求 每家企业参会人员限定在2人联系人:曾芸芸  魏静 联系电话:85333669  86935965 邮箱: zengyunyun@cdcass.org.cn             weijing@cdcass.org.cn             weijing@cdcass.org.cn
    06-29

    2017

  • 独家产业政策划重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成商务发〔2016〕152号)、《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成商务发〔2016〕153号)文件要求,将于7月1日启动2017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具体文件参照《关于做好2017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成商务发〔2017〕3号)文件执行,其中“支持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项目在此批次申报。 支持对象申报《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单位应为成都市所辖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研究咨询机构等;被“成都信用”网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7月20日,项目执行时间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申报项目需在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统一填写并上报。网址: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具体要求1支持平台建设项目(1)支持标准 对已建成或阶段完成的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公共培训服务、信息安全平台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项目,按照各细分类型不超过2个项目的原则择优选取。对新建平台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的30%部分,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补贴;对已建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的25%部分,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的补贴。对同一平台项目的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开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机构;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服务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注册并如实填报业务数据、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3)申报材料 (3.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验收报告或阶段性验收报告和相关合同复印件; (3.2)费用支出明细清单,相关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等; (3.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7432支持市场品牌推广项目(1)支持标准 对签订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合同或签订有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内容的总项目合同(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业务内容及金额)的企业,参照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按项目所属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完成的服务外包实绩给予市场品牌推广支持,服务外包累计完成金额达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参照服务外包项目的标准予以奖励。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开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机构;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服务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注册并如实填报业务数据、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3)申报材料 (3.1)加盖公司鲜章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外文合同或协议应附中文翻译件)、外汇收入申报单、银行结汇水单复印件(离岸业务)或银行入帐单复印件(在岸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汇总表(自拟,包括序号、合同号、合同金额、执行金额及总金额等信息); (3.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3)其它相关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743  
    06-28

    2017

  • 『观点』国家政策红包“给养” 服务外包产业实现“三级跳” 『观点』国家政策红包“给养” 服务外包产业实现“三级跳”

    『观点』国家政策红包“给养” 服务外包产业实现“三级跳” 被贴上“劳动力低廉”、“价值链低端”的服务外包产业在我国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如今正在“破茧成蝶”。 日前,商务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国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超过1000亿美元,年均增长10%以上。产业结构更加优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服务外包比重明显提升。 规划还表示,提高服务外包标准化程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化先进水平的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中心,扶持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完善的重点园区。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培育服务发包市场,推广和传播中国的技术和标准。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壮大在岸外包市场。 不难看出,规划的发展,为当前服务外包产业不仅提供了发展目标、发展方向,还有利于服务外包产业结构性的优化,为价值链高端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经济发展新“动力” 促进外贸服务升级、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优化国际市场是今后外贸发展的主线。 事实上,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不仅提升了服务行业的发展水平,还推动服务业国际化和出口。 在华南智慧创新研究院院长曾海伟看来,中国政府正在推进一系列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将加快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向现代服务业聚集,为服务外包产业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曾海伟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世界发展来看,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带动下,服务外包作为企业整合利用全球资源的重要方式,正在成为推动产业链全球布局的新动力。 那么,何谓服务外包产业?服务外包说到底就是服务业,是基于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环境应变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经济新增长点,服务外包产业以一种独特的经验模式为服务外贸出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16年,在全球贸易低迷的情况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却异常活跃,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此前,商务部服贸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在2016年,服务外包产业全年新签服务外包合同额1021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首次突破1万亿元,增长20.1%;执行额7385亿元,增长17.6%。其中,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6608亿元,执行额488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6%和16.4%。我国离岸服务外包规模约占全球市场的33%,稳居世界第二,离岸外包执行额占我国服务出口总额的1/4。 除了我国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模快速发展外,该负责人还表示,产业结构逐步优化,技术密集型业务占比提高的同时,企业专业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通过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国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价值链也在提高。 事实上,我国的服务外包产业之所以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能够“一枝独秀”,离不开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从2009年以来与外包服务有关的政策就多达30多份政策。尤为一提的是,为了加快发展高附加值服务外包产业,国务院在若干城市将把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的外包企业的所得税也降至15%,以鼓励发展。 对于外包服务产业,可以说,一系列的鼓励政策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从无到有,产业也不断壮大。 有数据显示,2006至2016年,全国服务外包企业从500多家扩展至39,277家;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增长了51倍,从13.84亿美元大幅提升至704.1亿美元(4884.5亿元RMB);在岸服务外包从无到有,2016年执行金额高达360.5亿美元(2500.9亿元RMB);服务外包行业从业人员由不足6万人猛增至855.7万人,其中大学以上学历人员占65%,成为我国高学历人才集聚度最高的行业。 经济学专家宋清辉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服务外包产业份额的不断扩大,服务外包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这也为建设贸易强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补短板固成果 无可否认,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十年磨砺,其产业也从无到有,迅速崛起成为万亿级的规模产业。当前,我国的服务外包产业已经稳居全球第二大服务外包承接国家。 然而,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变革中,我国服务外包产业也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据《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十年发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内生动力已初步建立,但还不够强大,特别是在对服务外包产业的定位和业务范围界定、鼓励政策的创新、国家现有政策的全面有效实施、服务外包企业运营环境的改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中高端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等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其实,对于外包服务产业存在多项挑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王晓红此前也曾撰文称,外包服务产业由于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中国外包企业竞争力较弱,长期处于国际服务外包价值链中低端的困境。中国与印度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印度拥有WiPro、HCL、Infosys、TCS等国际知名软件外包企业,2015年仅TCS一家营业额就达145亿美元。2015年43家火炬软件计划产业基地园区平均每家企业收入6075万元,说明多数为中小企业。 据普华永道在2016年7月份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报告显示,全球软件重点企业主要分布在美国,占比达到75%,排名前20的企业有15家为美国企业;其次为欧洲、加拿大、日本企业,占比为22%;中国企业仅有东软集团一家。 “我国承接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晚,更多的是低端的基础业务。由于缺乏专业人才,也导致了创新不足,未能形成比较明显的优势。”曾海伟说,虽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模较快,但是产业散、未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这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其实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经营成本不断攀升与汇率高,也是外包服务产业所面临的发展难题。 “要想跻身世界舞台,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这不断需要从更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品牌建设等方面创新发展,还需要补上中国外包企业存在竞争力不强的短板。”宋清辉说,一方面,提高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开拓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能力;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外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降低企业综合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 那么,未来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如何发展呢?王晓红撰文表示,“十三五”,我国服务外包仍然面临快速发展的机遇,新技术和新产业革命蓬勃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的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广泛应用,将扩大全球服务外包市场需求,并为全球服务外包的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提供支撑。 王晓红认为,全球经济复苏进程加快,将有利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扩大全球外包市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信息化、工业化加速发展,将为我国服务外包拓展国际市场空间提供有力条件。因此,我国的服务外包产业应抓住有利机会,全面提升服务外包产业竞争力。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
    05-16

    2017

  • 【政策】申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7〕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已印发。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抓紧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2017年4月28日前进入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whmy.mofcom.gov.cn)填报相关信息(含2015、2016年文化出口数据),并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商务厅(其中,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需按137号文的第三点要求进行申报)。我省正式通知文件将于近期下发。 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
    04-20

    2017

  •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关于开展2017年成都高新区稳定外贸进出口增长的若干政策支持资金申报的通知

    区内企业:   根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稳定外贸进出口增长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日起开始申报2017年成都高新区稳定外贸进出口增长的若干政策支持资金。   一、申报时限   1、力保重点外贸企业企稳回升、狠抓重点产品自主品牌建设、抢抓重点国际市场拓展机遇支持方向一和支持方向二、扶持进口增量企业、支持进口技术设备、支持进口大宗商品与生活消费品、鼓励综保区新增进出口、鼓励“四上”企业开展或扩大进出口、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进出口、培育跨境电商进出口、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项目的申报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4月28日。   2、利用“蓉欧”吸引投资、利用“蓉欧”吸引产能转移、利用“蓉欧”扩大进出口、利用“蓉欧”鼓励创新创业项目2016年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申报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4月28日;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费用申报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0月23日。   3、抢抓重点国际市场拓展机遇支持方向三、提升外贸综合服务水平项目的申报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0月23日。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发布途径   本通知同时在成都高新区官网(http://www.cdht.gov.cn)和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网(qyfw.cdht.gov.cn)发布。   四、联系方式 支持方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一)力保重点外贸企业企稳回升 石亮 15308065897 362350628@qq.com (二)狠抓重点产品自主品牌建设 (三)抢抓重点国际市场拓展机遇 (四)扶持进口增量企业 (五)支持进口技术设备 (六)支持进口大宗商品与生活消费品 (七)鼓励综保区新增进出口 (八)鼓励“四上”企业开展或扩大进出口 (九)鼓励中小微企业拓展进出口 (十)培育跨境电商进出口 (十一)提升外贸综合服务水平 (十二)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十三)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刘杰 18140116329 414486395@qq.com (十四)利用“蓉欧”吸引投资 瞿文婷 028-5133192 1197082268@qq.com (十五)利用“蓉欧”吸引产能转移 (十六)利用“蓉欧”扩大进出口 (十七)利用“蓉欧”鼓励创新创业   特此通知。   附件:   1.成都高新区稳定外贸进出口增长资金申请材料封面   2.成都高新区稳定外贸进出口增长资金申请表   3.企业承诺书   4.项目申请资料装订顺序   5.《<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稳定外贸进出口增长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   2017年4月17日 消息来源:经贸发展局       附件详请查看阅读原文。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04-17

    2017

  • 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 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发文

    “       科研仪器作为进口仪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口仪器使用率方面提供了极大的潜力。尤其是科研机构、仪器、人才作为科技软实力源源不竭的后发动力,显然成为国家对进口仪器采购或是研发、学习大力投入的因素之一。”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技术中心、出版物进口等单位的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单,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本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本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并抄送该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此类科研院所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教育部核定并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2。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进口管理办法见附件3。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中的科研院所是指本通知第一条中经核定的科研院所;学校是指本通知第二条中经核定的高等学校。       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税进口图书、资料等情况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商品种类、进口额、免税进口商品的销售流向、使用单位等。       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的免税范围,按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中的“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执行。       九、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比照上述有关条款进行免税进口管理。       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2011年6月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并公布。       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12月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紧随其后发布。       《通知》明确,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介绍,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附件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3.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消息来源:综合财政部、新华社、中国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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